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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公告「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」

經濟部109年9月3日經商字第10902423740號公告

主旨:訂定「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依據: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。

公告事項:「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」。



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

項目:為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代理、經銷網際網路視聽服務 (OTT-TV),及提供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。
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: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
發布日期(起日)~
發布日期(迄日)
序號 標題 發布日期
1 109-10-21
2 109-10-19
3 109-10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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